杲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发展普惠性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议”收悉。您立足上海和黄浦区养老服务发展实践,提出的关于构建“三养融合”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建议针对性强,对于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民政部将认真研究吸纳。经商财政部、教育部、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构建居家、社区、机构养老“三养融合”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议
(一)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方面。一是制度体系基本建成。在修订法律、完善法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要求全面建立居家探访制度,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重点面向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探访与帮扶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居家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推动养老机构进家庭和社区,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二是探索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家庭养老在我国养老体系中起着基础性作用,对于促进家庭和睦、弘扬传统美德、推动代际融合、维护社会和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2020年,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探索设立家庭养老床位。2021年,民政部联合财政部组织实施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支持项目地区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满足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服务需求。目前,南京、上海、苏州、成都等地正在有序推进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方面。近年来,我国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数量不断增加,为老年人就近就便获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打下坚实基础。一是加大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当前,我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不断探索,初步形成了以助餐、助洁、助医、助急、助浴、助行为主体的社区养老服务。“十三五”期间,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开展全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共投入中央财政资金50亿元,确定了5批203个试点地区,加强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有效供给,探索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开展老年人需求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要求,完善全国统一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统一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近年来,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印发《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3〕127号),并组织制定《老年人能力评估》行业标准,推动相关国家标准的立项和制定工作,初步建立了老年人能力评估政策和标准体系。上海市制定印发《关于全面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6〕104号)和《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标准(试行)》,整合原有老年照护等级评估、高龄老人医疗护理服务需求评估以及老年护理医院出入院标准等,建立统一的需求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形成统一的需求数据库,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更加规范、精准的长期照护服务奠定基础。同时,结合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明晰评估等级所对应的服务清单,整合现有支付渠道,建立健全与评估等级相衔接的老年照护支付制度。三是加快社区信息平台建设。在社区层面,依托“金民工程”,结合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和使用习惯,及时采集老年人信息,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让老年人少跑腿,让信息多跑路。卫生健康委建立了完善全国医养结合管理信息平台,及时掌握、深入分析各地医养结合机构及提供服务、医养签约服务、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的情况。鼓励地方打造覆盖家庭、社区和机构的医养结合信息服务网络,推动老年人健康和养老信息共享。
(三)提高养老机构标准化水平方面。把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 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中;强化部署落实,把养老服务标准化纳入发展规划、“放管服”改革等重要任务中;强化动态监控,把养老服务纳入地方公共服务质量监测重点。当前,我国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初步形成。截至目前,已发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等51项国家或行业标准,正在制定31项行业标准、《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等2项国家标准。截至目前,各地发布了养老服务地方标准200余项。民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发布了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联合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确立了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将基础通用、行业急需、支撑保障类标准纳入优先制定范围。
二、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一)引导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学科。会同教育部鼓励技工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护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指导技工院校加强学科建设,培养更多养老护理专业人才和实用人才。在本科教育层面,教育部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设置了护理学、康复治疗学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2016年以来,又增设了老年学、养老服务管理、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等相关专业。2019年以来,依托一流专业建设“双万计划”,认定了一批养老护理相关的国际一级专业和省级一流专业。在研究生教育层面,支持有关高校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在有关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二级学科或交叉学科。同时,支持高等院校开展涉老、养老服务相关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资金支持层面,财政部优化支出结构,积极支持高校加强养老服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对中央高校,中央财政通过中央预算拨款体系予以统筹支持,并赋予高校较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高校可结合实际统筹支持养老服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对于地方高校,中央财政主要通过支持地方高校改革发展资金予以统筹支持,并赋予地方高校较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各地可结合实际统筹支持养老服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
(二)加大养老护理员培训培养力度。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发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在增加职业技能、放宽入职条件、拓宽职业空间、缩短晋级时间等方面实现较大突破。同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明确养老护理员可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现技能提升。202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联合实施包括养老护理员在内的康养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面向有意愿从事养老照护工作的劳动者开展培训,截至2020年底,已累计培训80万人次。教育部开展“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简称1+X证书)制度试点,创新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和评价模式,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培训评价组织发放老年照护、失智老年人照护、老年护理服务需求评估等老年照护服务与管理领域相关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指导各地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重要内容,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支持地方调整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三)建立鼓励养老护理员从业机制。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深化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促进养老护理员的技能等级和收入水平同步提升。逐步建立依据职业技能等级和工作年限确定护理价格的制度,增强养老护理员的职业吸引力。指导各地建立养老护理员入职补贴和岗位津贴制度。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底,北京、河北、辽宁、江苏、山东、贵州等6省(市)建立了养老护理员省级入职补贴制度,太原、沈阳、大连等34个城市建立了市级入职补贴制度;内蒙古、江苏、山东、广西、陕西、贵州等6省(区)建立了养老护理员省级岗位补贴制度,太原、丹东、吉安等26个城市建立了市级岗位补贴制度。
(四)建立健全职业技能认定补贴制度。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规定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初次通过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关于推进“时间银行”互助养老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探索“时间银行”互助养老模式。“时间银行”概念引入国内后,上海、株洲、郑州、南京、连云港等地进行了探索,衍生出社区服务、助老、助残、助患等志愿服务运行模式。主要做法是参与者向特定群体提供服务和帮助,管理系统存储记录服务时长,参与者在需要帮助时,提取服务时长以获取他人相应时长的帮助或服务。“时间银行”要取得长足发展,必须从初心使命、宗旨根源上贯穿和落实志愿服务的“无偿”、“自愿”精神,并在体制机制上解决下列问题:一是明确服务时长的标准兑换,优化简单服务与专业服务的兑换比例。二是提升兑换的及时性、有效性,在参与者有需求时可随时享受相应服务。三是提升兑换的地域范围和享受人群。例如,在北京参加志愿服务后,可在河南享受相应服务;孩子参加志愿服务后,父母可享受兑换服务。民政部将持续关注“时间银行”模式实践。
(二)加强养老服务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国务院制定实施《志愿服务条例》,民政部发布《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研究编制《志愿服务基本术语》、《志愿服务组织基本规范》等标准,加强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应用,为社会各界开展为老助老志愿服务提供政策支持、技术保障和平台支撑,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志愿服务站或志愿服务岗位,主动招募接纳志愿者开展常态化、经常化的为老助老志愿服务。
四、关于推进长三角区域养老服务协调发展的建议
民政部积极指导支持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推动长三角养老一体化,促进三省一市之间工作交流与对接,发布政策汇编实现四地政策透明共享,建立养老服务协会联合体和专家库,推进品牌企业跨地区经营,共建共享养老市场,共同努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取得积极成效。一是协调推进长三角区域城市合作试点。经三省一市协商,2019年确定江苏省苏州市、南通市,浙江省嘉兴市等11个地区开展区域养老一体化首批试点。上海市推动13个区和江苏6个、浙江11个、安徽7个市/县签署了双边和多边养老服务合作协议。2021年4月,安徽省与浙江省签署《推进皖浙养老服务合作框架协议》。二是发布首批长三角异地养老机构名单。三省一市民政部门积极联动,统筹规划,于2020年10月联合发布了首批长三角异地养老机构名单。浙江嘉兴、江苏张家港、安徽池州等20个城市,共57家养老机构被列入推荐名单,核定床位共计25698张。养老机构跨区域开放,将进一步满足长三角地区老年群体多元化的养老需求,提升跨区域养老的便捷度,推进长三角区域整体养老服务质量的提升。三是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医保局正在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并设计了与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机构的接口。民政部依托“金民工程”,结合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及时采集各地老年人津补贴相关数据信息,形成基本数据集。指导各地民政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相关数据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基本数据共享,推动技术对接、数据汇聚和多场景使用,让老年人少跑腿、信息多跑路。
下一步,民政部将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一是着力抓好设施补短板。指导和推动各地到2022年底前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广泛发展嵌入式、小型化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全托、日托、上门服务、运营家庭养老床位等服务,基本实现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推动养老机构进家庭和社区,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持续组织实施“十四五”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工程,满足老年人就近就便养老服务需求。二是有序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在各地探索基础上,把握好家庭养老床位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制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服务标准规范,把养老床位建在家庭,对失能失智高龄老年人家庭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由养老机构运营家庭养老床位并提供服务,让老年人居家就能获得连续、稳定、专业的养老服务。三是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制定《养老护理员培训包》,提升培训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实用性,确保到2022年底前培养培训200万名养老护理员。会同教育部继续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设置老年医学系或老年医学教研室,加快形成多学科交叉融合的康养人才培养体系,在相关专业开设老年医学相关课程,加强老年医学相关知识和能力的教育培养。四是推动完善区域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和行业综合监管机制。提高区域内各类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指导长三角三省一市推进区域养老服务资源共享,优化养老产业布局,持续扩大异地养老机构名单。指导长三角三省一市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异地处罚及时通报机制,推进实现区域养老服务机构失信行为标准互认、信息资源共享互动、惩戒措施路径互通的跨区域信用联合惩戒制度。指导长三角三省一市推进区域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流程互认、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互通,推进区域老年人能力评估、护理需求评估、医养结合服务等标准规范逐步趋同,探索市民卡及老人卡互用。
文字编辑:慈爱嘉培训学校
来源:养老服务司2021年12月3日 索引号:00001854-5/202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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